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铁县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93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姜丽英自行协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铁县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