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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述能与被执行人林明玉、林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述能,林明玉,林仁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林述能,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明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仁青,男,汉族,系被执行人林明玉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述能与被执行人林明玉、林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现正在评估、拍卖,因本案执行程序所需流程较长,申请执行人林述能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拍卖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王兴生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远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