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帆犯抢劫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997号罪犯张帆,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0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至2015年7月12日止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帆减刑建议,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9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2季度至2014年3季度获得表扬2次。同时查明,罪犯张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没有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荆州监狱罪犯储值卡消费情况清单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没有缴纳罚金,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帆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2日止),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