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赞东与潘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赞东,潘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82-1号原告:吴赞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77X。委托代理人:邓日科,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潘振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18。原告吴赞东与被告潘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赞东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