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亚强票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亚强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494号罪犯吴亚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亚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案被告人张产兵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李红霞、李军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志刚、牛成军及执法监督员齐亚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安英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亚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亚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