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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尹小琴与陈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小琴,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尹小琴,女,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陈建忠,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尹小琴与被执行人陈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21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建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尹小琴款项2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小琴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建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小琴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68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