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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芬诉周某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芬,周某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刘某芬,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夜郎镇茶台村羊坝组。被告周某海,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夜郎镇庙坝村樱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芬与被告周某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庭芬负担。审判员 令狐克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小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