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谢某,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本科文化,无业,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袁永强,驻马店市驿城区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市文化局工作,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谢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希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