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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智炜与张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炜,张郭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郭智炜。被告张郭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炜诉被告张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智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智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