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智炜与张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炜,张郭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郭智炜。被告张郭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炜诉被告张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智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智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