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京曼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曼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曼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利,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余弟和,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曼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7767.22元及利息、诉讼费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等资产现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沁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