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荣强与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强,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何荣强,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江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强与被告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荣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荣强承担。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