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国民诉补叠打坡、吉胡威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民,补叠打坡,吉胡威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刘国民,男,1967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公民代理,特别授权。原告与原告委托代理人系父子关系。被告补叠打坡,男,46岁。被告吉胡威那,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民诉被告补叠打坡、吉胡威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敬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