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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国民诉补叠打坡、吉胡威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民,补叠打坡,吉胡威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刘国民,男,1967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公民代理,特别授权。原告与原告委托代理人系父子关系。被告补叠打坡,男,46岁。被告吉胡威那,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民诉被告补叠打坡、吉胡威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敬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