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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曹国建与欧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建,欧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59号原告曹国建。被告欧启平。原告曹国建与被告欧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欧启平下落不明,故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