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执字第5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83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58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荣,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沈新章审判员顾威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蒋丹凤(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新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