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甘少丰与邓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579-3号申请执行人甘少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起遂,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传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云辉,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支付律师费5000元;3、支付受理费4047元及财产保全费27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7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由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8387元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樟树布新村x巷x号50%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00xx**)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所得拍卖款1305000元,连同扣划的存款8387元,全部执行款共计1313387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其他案件,上述全部执行款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43102.45元(扣缴执行费3444.3元,实际受偿239658.15元)。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建议将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处分,所得全部执行款亦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情况下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由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蓝旭华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