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文寿与马尚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寿,马尚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62号原告杨文寿,男。被告马尚君,男。原告杨文寿诉被告马尚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向原告杨文寿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口头通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又两次电话通知,发信息通知,但原告一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愈期不予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