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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陆建清与杨小冬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清,杨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清。委托代理人周炳成,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小冬。申请执行人陆建清与被执行人杨小冬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约定:杨小冬确认结欠陆建清运输费用27500元,约定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6700元,余款208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如杨小冬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未偿还部分欠款30%的违约金,且陆建清可就未偿还的欠款和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44元,由杨小冬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给付申请执行人2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4元,约定于2015年5月21日给付1500元,2015年6月21日前给付1500元,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24744元。现本案已执行到位1500元,未执行到位2624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昝宇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