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文银与郭义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银,郭义合,李增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银(曾用名李文焕)。委托代理人张广信,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义合。原审第三人李增岐(曾用名李创立)。上诉人李文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银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文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