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文银与郭义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银,郭义合,李增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银(曾用名李文焕)。委托代理人张广信,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义合。原审第三人李增岐(曾用名李创立)。上诉人李文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银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文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