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孟美汝与姚全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美汝,姚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7-1号申请人孟美汝。被申请人姚全敏。本院根据申请人孟美汝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姚全敏驾驶的冀HK34**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全敏驾驶的冀HK34**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