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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孟美汝与姚全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美汝,姚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7-1号申请人孟美汝。被申请人姚全敏。本院根据申请人孟美汝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姚全敏驾驶的冀HK34**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全敏驾驶的冀HK34**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