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刘庆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东,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良椿,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查慧凌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人民陪审员 徐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