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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华平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06号罪犯姚华平,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苍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华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十一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华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华平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03月0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