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9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58号行政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多家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第58号行政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陈美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