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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允涛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允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87号罪犯王允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允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允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王允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允涛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安徽省界首市泉阳镇胡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7日出具证明,并经界首市泉阳镇人民政府确认,罪犯王允涛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34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证明、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允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允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