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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539号原告:于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