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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许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许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38-3号申请人王强,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8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许小容,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兴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强申请解除对许小容银行账户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小容在中国农业银行兴文支行的账户和兴文石海农商行的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耀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