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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萧毅民与王正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毅民,王正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萧毅民。委托代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宇,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君。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系被告儿子),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水平,上海市名旗律师事��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毅民诉被告王正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毅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毅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萧毅民负担。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