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9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无业,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无业,住安徽省萧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