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新、王红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王红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德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琴姿,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潘锋,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温贵和,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永辉,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供应链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永新、王红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称其公司原业务经理陈永新与案外人吴捷、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上诉人的巨额财产,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目前尚未抓获归案。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3年7月4日出具的陈永新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立案告知书》。上诉人亦已经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吴捷,该案件(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071号生效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要求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吴捷连带清偿货款20844642.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陈永新与案外人共同骗取其巨额财产,要求陈永新对上诉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永新在本案中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经上诉人报案,陈永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尚未抓捕到案。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结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在尚未查清陈永新是否与吴捷及其相关公司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上诉人巨额财产等事实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人华强供应链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静(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