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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君与王明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0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