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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杰与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10号原告宋杰,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16号内402室(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陆赞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与被告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杰承担。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