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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庄云南等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云南,庄古龙,曹木春,连素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庄云南,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庄古龙,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曹木春,男,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双洋镇。申请执行人连素蕉,女,193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双洋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代表人斐斌,分公司总经理。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赔偿申请���行人庄云南、庄古龙、曹木春、连素蕉损失237221.8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按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庄云南、庄古龙、曹木春、连素蕉案款。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