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国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政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国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李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国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孟砦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候向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政杰。申请执行人河南国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政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