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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遂昌县企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遂昌正弘炭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企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遂昌正弘炭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67号原告遂昌县企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伟华。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讼代表人巫灵安。被告遂昌正弘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杭。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企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遂昌正弘炭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错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企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遂昌县企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