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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石瑞与王守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瑞,王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石瑞,无业。被执行人王守兰,宣化煤气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守兰的存款3093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