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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小兵与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兵。被执行人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吴桥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莫显锋,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小兵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祖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小兵价款175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4610元(周小兵已预交),由无锡市祖祖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周小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了各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对本案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予到庭。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戈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