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普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晓丰与陈少潮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丰,男,被执行人陈少潮,男,本院作出的(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少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少潮与杨桂芳共有的位于□□□的楼房及位于普宁市□□□的楼房。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陈晓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少潮的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少潮与杨桂芳共有的位于□□□的楼房及位于普宁市□□□的楼房。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少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