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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芝与被申请人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刘国芝,女,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被告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元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芝诉被告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国芝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丁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