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三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方鲁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方鲁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三复字第13号被告人方鲁斌,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2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方鲁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鲁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一个月零七日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被告人方鲁斌的个人财物,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方鲁斌,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方鲁斌从外地取得毒品后,于2014年3月16日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33.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6%)和氯胺酮(俗称“K粉”)53.6克来到广州火车站,欲乘坐当日T38次旅客列车前往乌鲁木齐市。当晚23时22分许,方鲁斌在进站安检时,被民警查获。次日凌晨7时30分许,方鲁斌从公安值勤室逃走,后于3月20日22时许在广东省开平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车站派出所民警赵某、陈某乙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16日晚,民警在广州火车站查获方鲁斌及其携带的毒品。2、证人谢某(广州火车站安检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23时05分许,我在广州火车站进站大门口2号安检机位对进站的旅客进行安检工作。这时,从安检门过来一名男子,将行李放进安检机过机,我手持安检仪对该男子身体从上到下进行检查,从腰部下来摸到大腿后一点时,感觉有东西,该男子极不配合,抬腿走向安检机输送带去拿行李,我叫其他安检员过来,后来有几名安检员将该男子拦住了。二十多分钟后,几个安检员讲,那名男子被当班民警带到4号安检机那里检查,从该男子身上查到了很多毒品。谢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方鲁斌就是2014年3月16日晚23时许身上带有疑似毒品的男子。3、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17日凌晨2时31分许,方鲁斌从广州火车站派出所执勤室逃脱,后对方鲁斌上网追逃,并于3月20日将方鲁斌抓获归案。4、民警许某、赵某、李某经辨认照片,均指认方鲁斌是2014年3月17日早晨从公安值勤室逃跑的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许某、赵某还对方鲁斌逃跑线路的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确认。5、开平市公安局赤水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方鲁斌的身份情况。6、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监狱(2011)新监字第28号释放证明书,证实:方鲁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11年2月22日刑满释放。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7日从方鲁斌处扣押了透明真空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1包(内有晶体物和粉状物)、诺基亚C5-03、三星GT-S7568手机各1部、神州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21)、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44×××93)各1张;2014年3月21日从方鲁斌处扣押了步步高牌、MINI牌手机各1部、银行卡1张(卡号62×××75)、优盘2个、“司徒凯贤”身份证1张、电话号码纸1张。8、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方鲁斌携带的1包疑似毒品晶状物和粉状物连包装重约1288克。9、扣押的毒品的照片和2014年3月16日广州至乌鲁木齐的T38次车票1张(乘客姓名“方鲁斌”)。经方鲁斌辨认,确认系从其裆部查获的透明真空塑料袋包装的物品是其携带的毒品和其当日进站时所持有的车票。10、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4)03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方鲁斌携带的白色晶状物净重113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6%;白色粉状物净53.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1、方鲁斌在广州火车站派出所逃跑线路视频监控截图,经方鲁斌辨认无误。12、方鲁斌通过广州火车站进站安检机的视频监控录像、民警在公安值勤室内对方鲁斌人身进行检查的同步录音录像、民警在公安值勤室及看守所讯问方鲁斌的同步录音录像、方鲁斌从公安值勤室逃跑过程的视频监控录像。13、被告人方鲁斌对携带涉案毒品到广州火车站乘车被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鲁斌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予以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方鲁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方鲁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33.5克、氯胺酮53.6克,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方鲁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鲁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伟盛审 判 员 孙玟生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