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方全与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全,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郑方全。被告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姜证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方全与被告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方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方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郑方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