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克香、叶建寿、陈孙发、陈仙花、叶金文、陈秀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克香,叶建寿,陈孙发,陈仙花,叶金文,陈秀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单位负责人雷其才,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剑清。被告李克香。被告叶建寿。被告陈孙发。被告陈仙花。被告叶金文。被告陈秀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克香、叶建寿、陈孙发、陈仙花、叶金文、陈秀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克香、叶建寿、陈孙发、陈仙花、叶金文、陈秀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宣判前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