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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东华、杨士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东华、杨士霞、刘金栋、刘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临兰商初字第64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刘东华、杨士霞、刘金栋、刘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东华、杨士霞、刘金栋、刘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东华(身份证号:372801197105243752)被执行人杨士霞(身份证号:372801197003124445)被执行人刘金栋(身份证号:372801197404263737)被执行人刘妍(身份证号:37130219750101432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