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毕××与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275号原告毕××。委托代理人潘青。委托代理人孙浩。被告骆××。原告毕××诉被告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青、被告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毕××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未能在婚后建立感情。被告总是看原告父母及家人不顺眼,从不搭理他们,结婚至今从未与原告父母共度一个春节,让原告十分痛心和为难。而且,被告长期对原告百般猜疑,不是怀疑原告有外遇,就是怀疑原告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并为此反复与原告争吵,甚至到原告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正是被告长期的无端猜疑和无理取闹,致使双方感情上的裂痕越来越大,直至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骆××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此前原告是军人,被告一直独守空房,直至1999年底才带女儿来沪,如果没有感情,被告不可能为原告独守空房那么多年。现原告是公务员,而被告人老珠黄,原告就提出离婚。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因为原告是军人,每逢春节就忙得不能回去,而被告只有一个月探亲假,所以被告都陪原告过春节,也没有陪过自己的父母。2012年,女儿在国外留学的时候,原、被告曾一起回去陪原告的父母过春节。2013年8月31日晚,原告在洗澡时其手机响了,被告就看了一下,发现在微信上原告称对方为宝贝,并表示下班去接,即使如此,被告也没有猜疑原告,只认为可能是原告的网友,更没有到原告的单位去闹。目前原、被告的女儿正在上大学,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也需要供养,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也很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毕××与被告骆××原系高中同学,后于1989年底、1990年初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毕××乙。婚后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户籍信息摘抄一份,被告提供的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二份、火车票一张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原系高中同学,恋爱时间也不算短,彼此之间还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时间也较长,虽然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由于目前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毕××要求与被告骆××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 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方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