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燕青与龚永生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青,龚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青,男,1976年1月10日岀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龚永生,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龚永生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永生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永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龚永生有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站前社区郭阁村三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永生所有的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站前社区郭阁村三巷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