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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79号原告:方某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方跃辉,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高中文化。被告:李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丰庄镇新村街景虎百货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传  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亚(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