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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蒙古族,33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36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某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抚养费6000元。经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同意每月按时交付申请人抚养费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