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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庆雷与倪殿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雷,倪殿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8942号原告赵庆雷,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倪殿玲,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雷与被告倪殿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庆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