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学章、刘真勇、刘存新、闫贵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学章,刘真勇,刘存新,闫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学章。被执行人刘真勇。被执行人刘存新。被执行人闫贵国。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学章、刘真勇、刘存新、闫贵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