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季起后与潘军、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起后,潘军,徐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季起后,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军,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金凤,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季起后诉被告潘军、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起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军、徐金凤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起后诉称:我与被告潘军是朋友关系。2013年1月11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春节过后贷款下来就立即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潘军、徐金凤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潘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徐金凤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被告潘军在2012年期间骗取家人说在外开车打工,谁知在南陵县常年聚赌,一直瞒着家人,他本人在2013年3月11日出走至今未归。第二,在赌博期间借下各种赌债或高利贷都是在被告人潘军妻子徐金凤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现在潘军已经一年多未归家,也不与家人联系。第三,被告潘军向原告季起后借款,双方瞒着被告徐金凤,在没有让配偶知情的情况下,都属于单方面借债,且没有拿一分钱回家补贴家用,跟徐金凤无关,徐金凤不应该承担任何偿还责任。第四,现被告徐金凤在被告潘军不在家期间,在收入不高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女儿的一半抚养费,只能勉强度日无力偿还,故原告季起后只有找到被告潘军本人催要,徐金凤只能协助原告提供信息找到被告本人。第五,我与被告潘军已经于2014年11月20日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潘军出具一张借条向原告季起后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借条载明:“今借到季起后人民币伍万元整”。原告称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5万元。借款后被告潘军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另查明,被告潘军与被告徐金凤于199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1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现潘军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要求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张,被告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潘军向原告季起侯借款人民币5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在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现被告徐金凤只有书面陈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院依法应推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金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军、徐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归还原告季起后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二、驳回原告季起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1886元,原告季起后负担576元,由被告潘军、徐金凤负担1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琼人民陪审员 荀红菱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江 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