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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与白守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白守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山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宙。委托代理人苗仁。被告白守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守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山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敏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