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5号原告:邵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邵某乙,农民。被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银英,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霜霜 更多数据: